申伦案例|“手持工资欠条起诉,为何被法院驳回?” ——劳动仲裁是否需要前置因一具体情况而定。

“手持工资欠条起诉,为何被法院驳回?”
——劳动仲裁是否需要前置因一具体情况而定

员工拿着公司盖章的《确认函》,白纸黑字写明欠薪24万元,到法院起诉却被裁定驳回,这是怎么回事?


近日,我所代理的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成功代理股东张女士聚焦审理焦点,最终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存在根本性争议,不能仅凭工资欠条直接起诉,必须先走劳动仲裁程序。


云海公司(化名)是一家餐饮企业,李女士曾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因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李女士2018年一整年的工资共计24万元一直未发放。李女士离职后,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先生在《确认函》上签字盖章,确认了欠薪事实。


然而,当李女士凭这份《确认函》直接向法院起诉追索劳动报酬时,却遇到了意想不到的障碍。


争议焦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案件的转折点在于:李女士与云海公司(化名)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


我们代理股东张女士提出异议,认为李女士并非普通员工,而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股东,其参与公司经营是履行股东职责,不应获得工资报酬。此外,证据显示李女士在2018年8月已经入职了其他公司,其社保也由其他公司缴纳。这一根本性争议,直接动摇了以"工资欠条"直接起诉的法律基础。


劳动关系存争议,须先行劳动仲裁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前提是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他争议,仅追索劳动报酬。


而本案中,李女士与云海公司(化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根本性争议,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是审查欠薪诉求能否成立的基础前提。因此,法院不应按照普通民事纠纷直接受理,而应先行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李女士的起诉。


本案给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带来以下重要启示:


1. 工资欠条并非"万能钥匙"

在员工与公司劳动关系不存在异议的情况下,可以仅仅持有欠条主张工资,且可以不用劳动仲裁前置;


劳动者持有工资欠条,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简化维权程序,但前提是双方对劳动关系本身没有争议。一旦对方对劳动关系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法院就会要求先走劳动仲裁程序。


2、证据充分再起诉,胜诉更有保障

若存在一定异议,则应当保留充分的实际提供劳动的证据,比如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条之类的劳动工资相关的证据,再起诉比较有保证。


3、劳动关系确认是劳动报酬争议的基础

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能否依据劳动法律法规主张权利。如果双方之间是投资关系、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则不能通过劳动争议途径维权。


4、公司股权结构复杂时,权责界定尤为重要

本案中,李女士身兼股东、执行董事、总经理等多重身份,其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因此变得复杂。对于类似情况,建议提前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避免事后产生争议。


本案由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王力锐律师、马文斌律师代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面对被告缺席、股东之间多方诉讼交织、劳动关系认定困难等复杂局面,承办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法律争议,深入梳理事实脉络,在法庭上充分阐述了法律观点,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支持。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经验丰富、专业扎实的民商事诉讼团队,在劳动争议、公司纠纷、合同争议等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我们始终秉持"专业、诚信、高效"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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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8/11 16:23:27 shenlun